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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关于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关于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见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二○一一年四月)

  为推进我县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640号〕,关于“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放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前未缴的应予补缴”的规定,针对由于历史原因,我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至今未缴或断缴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对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开展补缴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退休后,由国家和社会向其定期发放一定数额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依据北京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均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缴纳养老保险,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没按规定缴纳人员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国家各类工作人员养老纳入基金管理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补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保证他们老有所养的重要措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并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的发展进入到社会性、统一性、法制性阶段。如果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不补缴应缴的保险费,其个人和用人单位都将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为此,对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开展补缴养老保险工作,并明确这次补缴采取强制性规定,凡应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责任的年限必须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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