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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延庆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体育产业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培育大型体育品牌赛事、完善体育产业功能区建设、发展体育创意产业、开发全民健身服务业、普及青少年体育活动和竞赛、发展体育用品生产销售业、发展体育场馆服务业、培育体育中介机构、引导体育消费等项目。同时,有关体育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规划、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支。
  第六条 扶持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及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的类别分别向县文委或县体育局申报。县文委或县体育局根据我县文化创意产业和体育休闲产业工作整体规划及重点工作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通过。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延庆县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和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我县文化创意产业、体育休闲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配合县文委或县体育局积极争取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并积极通过市场融资手段争取社会资金支持,申请市级补助金额和争取社会资本均不低于县级扶持资金的申报金额。
  (四)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项目经费自筹部分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县文委或县体育局将经县政府批准通过的项目,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报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复。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不得超预算执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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