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延庆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文化创意产业和体育休闲产业是我县“十二五”时期重点发展的产业。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对于加快我县文化创意产业和体育休闲产业发展,提升三产总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财政局制订的《延庆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延庆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县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延庆县文化创意产业、体育休闲产业发展,提升三产总体发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自2011年起,县财政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每年安排预算资金各500万元,采用项目支出方式进行管理,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扩大融资规模。
第三条 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延庆县文化创意产业、体育休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扶持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四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行业项目。其中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项目、自主创新的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作为支持的重点。同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规划、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