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
(2012年第5号)
为加强对深加工结转货物的实际监管,切实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适应海关通关和保税监管随附单证电子化要求,根据海关总署部署,汕头海关将进一步推广应用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结转系统”),对企业申请安装深加工结转预录入系统的,海关将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10天内通过预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天。
二、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但不得超过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帐)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
三、深加工结转双方的商品编码前8位应保持一致,对深加工结转双方因海关归类出现商品编码前8位不同造成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报时出现商品编码不一致的,应遵循“转入为主、转出协调”的处理原则,即以转入地主管海关归类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