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生态林建设土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发〔20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现将《延庆县生态林建设土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二年三月二日
延庆县生态林建设土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平原地区20万亩造林工程的意见》及延庆县生态建设已流转土地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我县生态林建设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生态林建设需要流转的土地。2012年以前生态林建设已流转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本办法不包括退耕还林用地以及公园建设、公路两侧绿化等已做过一次性补偿的土地。
第二条 实施主体
本办法由县政府制订,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具体实施。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三条 新流转土地补偿项目及标准
(一)耕地补偿标准
1.项目规划需要流转的农民承包地,以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为依据,每亩每年补偿800元,每三年以800元/亩为基数增长10%。
2.村集体经营的耕地,以粮食和蔬菜实际种植面积为准,有短期承包经营合同的,以合同面积为准,每亩每年补偿800元,每三年以800元/亩为基数增长10%。
3.规划耕地实际未耕种部分按非耕地计算。
(二)非耕地补偿标准
1.项目区需要流转的非耕地,每亩每年补偿500元,每三年以500元/亩为基数增长10%。
2. 非耕地中,农民持有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的土地按耕地计算。
3.村集体所属没有承包合同的开荒地,本村农民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按每亩500元做一次性补偿。自第二年起,后期补偿归集体所有。
(三)政策衔接
1.农民承包耕地,以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为依据,每亩每年补偿800元,以800元/亩为基数每三年增长10%。
2.村集体集中经营耕地,以粮食和蔬菜实际种植面积为准,每亩每年补偿800元,每三年以800元/亩为基数增长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