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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瞒报、谎报、拒报从而导致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能得到及时发现查处的;
  (二)未落实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规定,致使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建立举报受理登记档案和巡查机制,致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的;
  (四)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未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或经调查核实未及时反馈查处结果的;
  (五)接到领导批示件没有及时到现场调查取证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反馈和答复的;
  (六)对应当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处理或不作出处理决定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重大事件发生的;
  (七)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应强制执行的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期限强制执行或未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行为的;
  (九)其他本规定应受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核发相关许可证照、验收或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电信等部门未履行本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本地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负有控制责任的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领导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党纪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一)未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求落实巡查责任、开展日常巡查的;
  (二)本地区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出租、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兴建违法建设严重的;
  (三)对本地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制止、不报告、不按上级指示进行拆除或者设置障碍、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出租、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居住类建设,或者参与违法居住类建设的,应当依法从重处分。主动整改或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及时拆除违法建设的可依法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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