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的执法部门应当遵照本部门法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
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当在处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调;协商不成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移送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由本单位查处的案件及移送给其他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应当在查处和移送的同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台帐,及时协调监督有关乡镇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案件查处完成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予以销帐。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措施时,应遵循依法确认、程序合法、确保安全的原则,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 行政监察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管辖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完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书”年度目标任务或者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建立以村为单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监控机制,或者未按照巡查责任开展日常巡查的;
(三)未建立投诉举报受理登记档案和巡查机制,致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的;
(四)对本管辖区域内新建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
(六)接到报告、投诉或举报未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或者调查核实未及时反馈查处结果的;
(七)未按期落实县政府或者监察、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瞒报、谎报从而导致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制止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受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负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职责的各执法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