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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会同县监察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约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整改。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实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三级巡查发现和三级拆除机制:
  (一)村、社区巡查发现机制。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本村(社区)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建立以村(社区)为单位的巡查监控机制,落实巡查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依法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制止村(社区)内违法建设;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发现机制。建立专兼职巡查员队伍,坚持每周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至少一次全面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宣传政策,并当场予以制止。每月底将本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各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机制。各执法部门建立动态巡查制度,根据各自职能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的违法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各类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或设计、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从事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工业项目和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违法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公路、市政、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在河道、公路两侧、公园景区等处建设的违法建设,形成部门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高效顺畅的长效管理机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网格化巡查监督;
  (四)村、社区、物业公司依据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小区条约等,督促违法建设人自拆或由违法建设人提出帮拆;
  (五)乡镇人民政府对拒不配合自拆或帮拆的违法建设可以组织强制拆除;
  (六)建立专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专项联合行动小组,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重大案件等,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从严惩治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首查责任制。
  发现或者接到违法建设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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