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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七)农村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施农业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工作,收回违法、违规涉农用地项目的政策资金,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对利用农用地变相建设住宅、商店、餐饮等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建筑物,以及违反标准建设农业生产辅助设施涉及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及时函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县市政市容委、县水务局负责对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水、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配合城管、规划以及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落实巡查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后,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并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延庆规划分局、县城管大队、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和龙庆峡管理处应当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并配合县城管大队做好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一)建立巡查控制机制,落实巡查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宣传和社会监督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中心、延庆新闻中心等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积极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对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第十八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相关业务报装申请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许可)手续和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已经提供服务的,应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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