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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8日)废止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发〔2010〕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现将《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以高端一流标准建设“绿色北京示范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延庆新城规划(2005-2020)》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切实维护我县城乡建设与管理秩序,营造生态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对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一)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二)乡村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村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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