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国土分局、县城管大队和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行政监察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管辖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行政问责: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对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完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书”年度目标任务或者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未建立以村为单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监控机制,或者未按照巡查责任开展日常巡查;
(三)未建立投诉举报受理登记档案和巡查机制,致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
(四)对本管辖区域内新建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不组织查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六)接到报告、投诉或举报未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或者调查核实未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七)未按期落实县政府或者监察、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八)瞒报、谎报从而导致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制止;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受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负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职责的各执法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行政问责: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对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瞒报、谎报、拒报从而导致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能得到及时发现查处;
(二)未落实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规定,致使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三)未建立举报受理登记档案和巡查机制,致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
(四)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未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或经调查核实未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五)接到领导批示件没有及时到现场调查取证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反馈和答复;
(六)对应当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处理或不作出处理决定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重大事件发生;
(七)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应强制执行的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期限强制执行或未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八)有《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