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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三)县级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抬头趋势。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三级拆除”工作机制。
  (一)村和社区依据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争取当事人自拆或由违法建设人提出帮拆。
  (二)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拆除。充分发挥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依法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三)县级联合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对于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实施拆除确有困难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实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
  发现或者接到违法建设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当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执法部门。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的执法部门应当遵照本部门法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
  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当在处理决定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
  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互相移送的案件,应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台帐,并全程进行督察督办。
  第二十七条 建立案件查处工作牵头协调负责制。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由其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凡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由延庆国土分局牵头协调;不涉及违法用地,而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延庆规划分局牵头协调;涉及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物业和房屋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协调。
  第二十八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执法部门每月底,将本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统计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实施领导小组“月拉练检查”和“季联席会商”工作机制。每月牵头组织延庆国土分局、延庆规划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城管大队、县文明办、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各单位违法建设拆除情况进行拉练检查,并向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暨县长办公会汇报全县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三十条 建立预警约谈工作机制。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预警约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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