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县信访办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群众来信来访的协调疏导和信访事项的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城管、规划以及国土等部门做好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第十九条 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和龙庆峡管理处应落实巡查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配合县城管执法部门做好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宣传和社会监督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中心、县新闻中心等部门应当加大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并积极配合各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对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相关业务报装申请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许可)手续和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已经提供服务的,应予停止。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三级巡查发现”工作机制。
(一)村、社区日巡查机制。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建立以村(社区)为单位的日巡查监控机制,落实巡查责任,依法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巡查机制。建立专兼职巡查员队伍,坚持每周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至少一次全面巡查。每月底将本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各执法部门不定期巡查机制。各执法部门建立动态巡查制度,根据各自职能不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部门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高效顺畅的长效管理机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网格化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三级制止”工作机制。
(一)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依约”制止,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依据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制止村(社区)内违法建设,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制止,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宣传政策,坚持依法履行法律程序和思想教育工作同步进行的原则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