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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国土部门依法做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应组织协调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及强制拆除工作;
  (四)国土所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向延庆国土分局和乡镇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乡镇政府所属规划、建设机构应与国土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规划、建设工作;
  (五)加强对农村建房的管理和引导,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督促其开展日常巡查,曝光并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六)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经核实确定为违法建设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公安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七)定期向县政府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八)对于规划非建设用地不得签订任何建设合同,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配合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一)县公安消防支队、县民防局、县环保局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和验收手续;
  (二)延庆工商分局、县文委、县卫生局、延庆国税局、延庆地税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未取得前置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
  (三)县公安局应当做好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保障工作和强制执行现场的治安维护工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处理;
  (四)县安全监管局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县农业局负责组织设施农业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工作,收回违法、违规涉农用地项目的政策资金,并配合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查处。对利用农用地变相建设住宅、商店、餐饮等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建筑物,以及违反标准建设农业生产辅助设施涉及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及时函告所在地乡镇政府,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县市政市容委、县水务局负责对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供水、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七)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进行效能监察、督查,对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拆除违法建设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监察和督查意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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