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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延庆规划分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查处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并进入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定,并函告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程序做好违法建设认定工作。
  延庆规划分局应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规划申报事项。
  第九条 县城管大队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城镇建设工程已经取得部分规划同意意见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文件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作为县政府责成的执行主体,负责对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第十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发现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加强监管;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县水务局负责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县文委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查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延庆公路分局负责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相关执法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负责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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