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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庆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一)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二)乡村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村民住宅。
  第三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坚持控制新生与逐步拆除旧有并进;坚持政府监管关口前置与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相结合;坚持教育自拆为主、依法强拆为辅;坚持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新农村建设、环境整治相结合;坚持属地责任、主管责任、监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措施时,应遵循依法确认、程序合法、确保安全的原则,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主管副县长和相关县级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正职担任。
  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全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部署全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城管大队长兼任,副主任由规划、国土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由延庆规划分局、延庆国土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城管大队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公安局视情况参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和检查全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工作制度、机制、程序和措施;建立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台帐;负责组织大型强制拆除工作;协调解决联动工作配合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和通报信息;负责对各执法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负责提请县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干部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延庆国土分局负责县域内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负责查处县域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负责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手段,监管农村集体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建立乡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移送(交)土地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对城市(乡镇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对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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