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上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限额以上工程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与服务。
第十七条 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业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上工程违法开工行为的检查上报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为建设方提供一定的指导与服务。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引导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方与属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建设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安全责任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服务机构应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通用设计图集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并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