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限额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接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七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择具有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担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由其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未选择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工程施工安全责任。
第八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动土施工前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九条 限额以下工程实施加层扩建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选择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由其依法承担特种设备施工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特种从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景区、园区管理部门和村民自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施工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等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