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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延庆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延庆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延庆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延庆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О一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按照工程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建设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两类进行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取得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取得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低于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以及农民自建二层及二层以下住宅。

第二章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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