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5年(含)以上,且在本县连续稳定工作3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相关部门结合本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变化情况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产业园区自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服务处所在本县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由申请人工作单位组织向工作单位行政区属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第三章 配租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等因素,结合本县当期可提供房源的户型、数量等情况确定配租标准。
第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组织配租。经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参加摇号后无对应房源选择的本次配租资格自动失效,保障资格终止,须重新申请保障资格。
第十二条 对经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不参加摇号、摇号后不参加选房、选房后弃租的家庭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