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延庆县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2〕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延庆县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延庆县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〇一二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 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本县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相关审核、公示、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本县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本县可提供房源的时间、数量等情况,实行“分期申请配租制度”,取得保障资格当期有效。具体申请启动、截止时间和配租标准在延庆县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第五条 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服务处所在本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上年度在本县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