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监管,跟踪问效。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及项目定期检查、督查和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督查和调度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各乡镇、村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省级及地方配套资金统一进行专人专账管理,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项目管理水平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完成情况好,绩效突出,资金使用规范,给予后续支持政策;对未完成责任目标,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实行退出机制,停止安排或追缴下达的补助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示范资格。示范项目所在市、县、区,应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将每年选取1-2个示范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示范树典型,宣传推广好的治理经验和管理模式,以扩大规模示范效应。
(五)注重科技,强化支撑。省环境保护厅和各市(区)成立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技术专家组,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采取“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科学编制符合实际、具有指导性、操作性的项目实施方案;制订适合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示范建设工作;注重农村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开展连片整治区域典型村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技术示范建设,推广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建立符合不同地域特点、高效实用、低成本的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对参与村庄污染整治工作人员的政策、技术培训,有效提高村庄环境治理的综合水平。
(六)公众参与,广泛监督。积极开展环境保护舆论宣传、科普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和组织好农民群众以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行管理。建立村庄整治项目公示制度,通过地方媒体和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告连片整治乡镇和行政村名单、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督单位、项目设计单位、资金下达和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保障示范地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附件: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市、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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