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行考核评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年度考评制度,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牵头,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制定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绩效评估,并建立退出机制。对项目实施效果差、推动不力的项目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示范资格;对于示范效果好,成效显著的项目单位,在下一年度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审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制订示范项目建设有关政策,编制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工作计划、总体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示范区域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制订绩效考核制度并进行考核评估,组织项目的科研、论证、报批、监管及竣工验收工作。示范项目涉及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推进项目实施。
(二)保障经费,规范运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承担,并按工程进度予以落实。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8亿元,省级财政配套4亿元,并待财政状况进一步改善后增加配套比例。市、县、区视财力状况配套,鼓励市、县、区整合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和社会资金投入。实行严格的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专业队伍运作、片区推进”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所在地政府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鼓励市、县、区财政整合现有的清运保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保洁建设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项目资金,统筹使用分散的财政资金,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村庄保洁员的人员工资等予以补助。
(三)创新机制,长效管理。创新全省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建设机制,推广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市场采购,法人建设与运营的做法,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建管理,环境保护监督的运行模式。要多渠道筹措运行维护资金,积极探索建立治污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保障机制,采取市、县各级财政补助、适当收费、市场运营方式,保障设施持续稳定运行。对大、中型集中治污设施要建立维护专项经费,通过建立工程管理委员会或受益村民合作组织进行管理。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分户治污设施,实行自用自管。加强乡镇农村环境监管力度,在重点乡镇开展试点,成立环境保护队伍,负责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开展基层环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