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加强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并实施综合整治,消除工矿污染对村庄水环境、居住区、农田等的影响。加大农村面源污染的监测力度,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
四、预期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解决一批迫在眉睫的农村环境问题,建成一批农村环境保护示范工程,推广一批农村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培养一批农村环境保护骨干力量,形成一套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力争到2014年我省示范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解决,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一)建设目标。
--受益范围:示范县(市、区)受益村镇不低于总数的50%;
--村村有垃圾清运车、镇(乡)有垃圾转运站和转运车;偏远地区实现垃圾无害化简易填埋;
--规模较大或连片的示范村建成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所有示范乡镇均建有镇级污水处理设施;
--示范区域所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均建成保护设施。
(二)验收目标。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水源地保护率达到100%,水源地常规水质考核指标达标率达到10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每个示范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定点存放清运率达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历史遗留的农村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各村庄有专门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农村治污设施运管得到保障;
--群众满意度不低于90%。
五、实施步骤
(一)编制实施方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以整治片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成后的运行和管护措施。今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对各县(市、区)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审查,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二)组织项目实施。省政府择机召开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启动会议,与各市(区)政府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目标责任书,安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县级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中年度示范项目必须在本年度内开工,主要项目原则上在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