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一般保修期为防水防渗修缮3年;给排水管道、设备设施、电气设施和外立面饰面工程2年;公共部位室内装修、路面及绿化补植工程1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业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修缮资质的企业维修养护,并负担相关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居民满意度测评)
住宅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委托业委会或居委会根据《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居民满意度测评办法》,组织居民满意度测评,测评应于审计结算前完成。居民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次年实施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择优选用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审价决算)
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连同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项目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报送专业审价单位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决算审计。享受市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的决算审价审计单位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派;享受县级财力补贴项目由县财政局指派;业主自筹资金项目由业主自行指派。
审价单位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和审价单位签订委托审价合同。
第二十条 (资金筹付)
1、资金组成
列入当年政府补贴计划的住宅修缮工程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其余费用由业主资金承担,其中系统售后公房净归集资金收入方也应承担一定比例。
2、资金筹集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资金,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申请市级补贴资金,业主委员会负责落实业主资金。因业主大会未成立不能正常使用维修资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落实。享受市、县财政补贴的项目,业主资金(包括系统售后公房净归集资金收入方)应根据合同价和约定出资比例计算,在开工审核前将所承担资金的70%拨付至指定账户,财务审计完成后统一结算。
3、资金拨付
工程费用按工程进度支付,财务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应支付至95%,保留5%保修款,待保修期满后付清。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财政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相关规定合理提取、使用。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