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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向监理报验,根据《试行办法》中规定,工程材料由双方见证取样,由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单位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书;实施单位可直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材料复检。
  县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的住宅修缮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定期进行现场抽样,委托专业单位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监督检测费用不计入工程成本,由同级财政落实。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
  住宅修缮工程实行“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勘查设计等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服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
  质量标准,按照《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安全)
  由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应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按照施工方案、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认真落实通过监理等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质量防护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的作业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实施单位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巡查监督。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
  住宅修缮工程执行《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动火制度,设置消防分区,并接受消防部门的管理。对消防部门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应认真整改。
  第十六条 (竣工备案)
  住宅修缮工程结束,施工单位完成验收自评、监理单位完成复验评定,物业公司和业主完成验收移交接管后,由实施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居委会及相关管理部门等共同完成竣工综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实施单位向县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县住宅修缮管理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进行复查;其他项目,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抽查。
  第十七条 (项目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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