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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对本县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根据《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6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本县住宅修缮改造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不涉及面积变动的内部分割改造的成套改造项目,也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组织管理机构)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县住宅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成立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本县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管理中心未成立前,由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授权相关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配合、协调工作。
  崇明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绿化市容、质量技监、消防、安监、卫生、人防、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及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和维护。
  第三条 (立项备案)
  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未成立业委会的可委托所在地居委会)向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应明确拟修缮科目、初步预算、资金来源及初步落实情况,并组织征询全体业主意见。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享受县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其他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备案证明,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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