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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绿化市容局制定的崇明县餐厨垃圾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废弃食用油脂采取定期、分片收运,集中处置,转运至由县主管部门确认的地点进行初加工后,最后送至市绿化市容局规定的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处置。
  (四)专业收运企业应当建立收运台账。每天详细、真实记录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数量、种类、来源以及处置流向等情况,并于次日报送至县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每周将数据汇总后报送至市绿化市容局。
  (五)收运或者交付处置废弃食用油脂时,应填写收运处置联单。记录收运或者交付处置的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发生时间,并交由对方确认。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妥善保存确认凭证,并建档备查。
  (六)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县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同时必须建立处置、生产台账。每天详细记录处置的餐厨垃圾、产生肥料的数量、销售等情况,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按月对联单载明内容进行统计并填写统计表(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还应当将联单的备案联附上),加盖单位印章后报所在乡镇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主管部门应对收运、处置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核查,查阅台账资料、核对原始凭证。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移送工商、环保、公安、城管、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定期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处理情况,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况予以通报。聘请市民担任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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