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的假冒伪劣食用油脂及其他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排水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排水许可排放餐厨垃圾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反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六条 本县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由餐厨垃圾专业收运单位统一集中收运至由本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乡镇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必须具有专业资质,经招标确定,主要负责本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工作。无专业资质和非招标确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且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妥善保存,交由专业收运部门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处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上门收集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二)餐厨垃圾必须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收运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车辆统一收运标识、规范收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