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绿化市容局制定的崇明县餐厨垃圾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绿化市容局制定的《崇明县餐厨垃圾规范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崇明县餐厨垃圾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餐厨垃圾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卫生、安全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新秩序,维护城乡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崇明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是本县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具体实施。 各乡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乡镇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和处理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农业、水务、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教育,并协同实施本实施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