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变更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要变更设计内容的,实施单位应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图。
4、工作量变更。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因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凡属非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实施单位应当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并由业主方、实施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证确认。
5、工程材料。工程材料严格按照《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规定选用,可参照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供的当年工程材料目录单。材料进场,施工单位须向监理单位报验,双方见证取样,由施工单位送专业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实施单位可直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材料复检。
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的,在工程结算时,增加部分的工程款不予认定。
(四)安全质量管理
1、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中标单位应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负主要责任。
2、实施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实施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各方进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单位备案,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五)资金管理
1、工程竣工结算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审计。
2、付款的方式和期限等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
3、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由建设各方签证确认增加的工程量,其工程款应按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单价结算。
4、实施单位应将审计结果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汇总统计备案。
(六)档案管理
各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档案制度,其中,应归档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批文、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工程项目报建表、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委托实施合同、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审计情况表和廉洁协议、工程满意度测评结果等。
四、检查考核、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