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崇明县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县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确保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60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住宅修缮工程小型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居住类住宅小区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凡享受政府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以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为准,不得另行工程分解。
居住类房屋:指产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商住两用、酒店式公寓等都应从其房屋产权性质来区分)。与住宅建筑本体相连的裙房、配套商业等其他建筑,需要结合住宅修缮工程等实施修缮的,在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经县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列入计划,一并实施。非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居住类房屋的修缮不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县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修缮工程的备案登记。成立崇明县住宅修缮管理中心,在崇明县住宅修缮管理中心未成立前,由县房屋管理中心为本县修缮工程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本县住宅修缮工程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