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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
(宁政函〔2012〕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林业局: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审批宁夏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2011-2015年)的请示》(宁水发〔201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夏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切实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严格按照《宁夏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的指导、支持和协调,从各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合力加快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平稳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移民持续增收、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着力推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全面落实。水利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完成情况的检查、评估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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