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前转制
凡2012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劳动组织,提前6个月(含)以上成功转制为工商登记企业的,给予业主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鼓励开业贷款借款人按时还款
所有在我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后获得开业贷款并在2012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借款人,在贷款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还清本息的(包括提前还款),可享受一次性奖励:贷款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奖2000元;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奖3000元;20万元 (含)以上的奖5000元。
四、鼓励本县劳动力跨区(岛)就业及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
(一)跨区(岛)就业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凡实现跨区(岛)新增就业的本县农村富余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工作、月工资未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并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就业期间按月给予市跨区就业补贴,县按照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贴。每人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本县城镇户籍劳动力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享受。
(二)劳务输出补贴
1、本县劳动力通过本县劳务公司(含家庭劳务介绍所)输出,从事保洁、保安、家政、营业员、护理人员、加油工、勤杂工等七个工种,在岛外就业累计满一年以上,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工资收入未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参照跨区(岛)就业补贴标准,每满一年由县财政给予12个月的就业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三年。
2、凡在本县且运作规范的劳务公司,新输出本县劳动力岛外就业,用工满一年、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人;新输出本县劳动力境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元/人。
(三)崇明、横沙二岛劳动力到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交通与住宿费补贴
凡崇明、横沙二岛劳动力到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的,除享受跨区就业补贴外,在未形成上、下班交通专车前,给予劳动者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在住宿上,优先安排长兴海洋装备基地职工宿舍,未能安排前,给予劳动者住宿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
(四)出租车驾驶员就业补贴
凡新到市区从事出租车行业工作的本县户籍驾驶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满一年之后,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