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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县2012年—2014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县2012年-2014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县2012年-2014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崇明县2012年-2014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本县劳动力充分就业,鼓励用工单位使用本县劳动力,现就2012-2014年本县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用工单位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
  凡本县用工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的用工单位及劳务公司除外)新录用本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劳动力、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驻岛现役军人家属等就业困难群体,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满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月500元的补贴;新录用按市标准认定的本县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月800元的补贴。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2011年由农保改缴镇保并转城保的企业,或使用本县劳动力达20人以上的本县生产、加工型企业(当年度列入调整的企业除外)、农业企业、旅游服务业及社会化养老康复产业等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财政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月400元的岗位补贴(企业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符合市“援企稳岗”政策规定的企业,优先享受市“特殊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市县补贴按就高原则享受。
  三、鼓励自主创业
  (一)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县新创办微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等创业组织,规范运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全日制高校学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创业组织成立后一年内带动本县户籍劳动力6人以上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连续用工满10个月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新创业组织录用本县户籍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一年参照“鼓励用工单位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第二年起参照“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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