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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经委制定的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1、对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500元的节能奖励。
  2、为鼓励企业生产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对列入上海市节能新产品目录的生产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为鼓励企业节能,对开展能效诊断的企业,其支出的能效诊断直接费用(包括能源审计、电能平衡鉴定、锅炉热工测试等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费用),给予80%的资金扶持。
  (四)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对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如一个企业获得以上两个称号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对被认定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品牌产品”、“品牌服务”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对获得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获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6、对负责起草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对负责起草国家行业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五)扶持企业融资
  1、对在发行过程中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本息逾期偿还情况及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企业,给予一定扶持。
  2、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改制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县融资担保中心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给予减半收取担保费的扶持。
  (六)鼓励引进新企业
  1、对新注册并落户到园区,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并按要求开工和竣工投产的实体型企业,按其对本县财政的实际贡献,给予3年50%的补贴。
  2、对新注册并落户本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主要加工生产原料使用崇明本地农产品资源的,根据企业对县级财政的实际贡献额给予前2年100%的扶持,后3年5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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