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经委制定的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经委制定的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经委制定的《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崇明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加快崇明工业发展,推进本县企业对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鼓励企业注册并落户在本县,增加本县的就业岗位,充分体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思路,根据崇明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岛产业发展定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注册并落户在崇明的实体型工业企业。《崇明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2009版)中限制、禁止类行业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
  二、扶持标准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对被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2、对被认定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与县1:1配套资金扶持。
  3、对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4、对获当年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3000元的奖励;对获当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1000元奖励。
  5、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按市与县1:1配套资金扶持。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对已经取得备案或核准,并在备案和核准后3年内竣工投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和设施”的投资不低于50%的企业技改项目,根据不同落户区域给予资金扶持。
  1、对已注册并落户在园区内的企业,其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2、对园区外(城桥新城、陈家镇和长兴镇3个集建区除外)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