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行“县收集(转运)、市处置”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置模式,其收集、转运、处置必须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法〔2003〕206号)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要求;处置单位在设施设备检修或因故障停止使用期间,应就近委托相邻市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各市处置单位不能安全处置的病理性、药物性及化学性等三类医疗废物必须及时委托自治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焚烧处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九)提升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突发疫情期间隔离区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由疫情突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责成本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安排专人专车按规定及时转运至自治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处置费用纳入当地疫情应急防控工作预算;自治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做好应急能力建设,保证随时处置突发疫情医疗废物。
四、落实医疗废物收集与处置监管责任
(十)建立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医疗废物管理负责,并确定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由宁东管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转运单位和处置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散失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贮存、处置活动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和考核;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6号令)负责做好本单位内部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及临时贮存点的管理。
各级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医疗废物专业转运单位(转运车辆)和集中处置单位(处置设施)日常管理,确保转运车辆和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医疗废物转运单位负责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负责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管,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和转运、处置单位落实医疗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相关规范化管理制度;各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送医疗废物年度管理计划。
五、强化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