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乡镇以上卫生院医疗垃圾实现集中收集处理,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的环保实事之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5日
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环境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维护全区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为重点,以医疗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提升能力、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置,保障公共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2年底,全区五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建立较为完善的集中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到2015年,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以上,全区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实现全覆盖,有效遏制医疗废物引发的环境事件;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全部达标,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安全处置体系。
二、加强医疗废物基础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