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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旅游局制定的加快崇明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旅游局制定的加快崇明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旅游局制定的《加快崇明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关于加快崇明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围绕生态岛建设的总体目标,为进一步发挥本县旅游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生态休闲旅游产业,根据《崇明县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扶持的对象主要包括:注册并落户在本县、具有良好财税信用的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产品和旅游项目开发企业、农家乐等;组织招徕游客来崇旅游的非在崇旅行社。
  第二条 鼓励企业投资开发旅游功能性项目
  1、对在县政府确定的旅游重点发展区域投资建设具有较强吸引力和带动效应的旅游功能性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资金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给予两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在县政府确定的旅游重点发展区域的旅游功能性项目,自开业起三年内,按其对本县财政的实际贡献,给予3年50%的扶持。
  第三条 鼓励企业争创旅游品牌
  1、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景区(点)被评定为国家5A、4A和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800万元、400万元、50万元。
  2、依据《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镇(村)被评定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依据《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和《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旅游景区(点)被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依据《绿色旅游饭店》标准,旅游饭店被评定为国家金叶级绿色饭店、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5、依据《上海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标准,旅行社被评定为上海市5A、4A、3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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