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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财政厅、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财政厅、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卫计〔2011〕17号)


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屯昌县、陵水县卫生局、财政局、妇联: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继续加强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核定2011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2011年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妇女联合会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2011年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农村妇女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核定2011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补助资金通知》(财社[2011]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完成我省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屯昌县、陵水县5个试点市(县)35~59岁农村妇女1.2万人乳腺癌检查任务(详见附件1)。
  (二)提高检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2011年承担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2011年项目地区妇女乳腺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50%以上。
  (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探索适合基层的乳腺癌检查服务模式和优化方案,逐步形成定期为农村妇女进行乳腺癌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根据国家项目选点原则,选取我省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屯昌县、陵水县5个市(县)作为试点,为试点市(县)35~59岁农村妇女1.2万人开展乳腺癌自愿检查工作。各项目市(县)根据年度工作量选取项目乡镇,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项目内容
  1.检查内容
  (1)乳腺临床检查:对接受检查的妇女均进行乳腺的视诊、触诊。
  (2)乳腺彩超检查:对乳腺临床检查可疑者和高危人群进行乳腺彩超检查。
  (3)钼靶X线检查:对乳腺彩超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钼靶X线检查。
  (4)所有参加检查的对象均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2.人员培训
  (1)管理人员培训内容:项目管理方法、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等,如项目工作计划、信息上报和相关要求,财务管理的要求等)。
  (2)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内容:乳腺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病理、临床检查方法及诊断标准等)、乳腺钼靶X线、彩超检查、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影像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3.开展乳腺癌防治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广大妇女对健康知识的知晓率。
  (三)项目执行时间
  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省卫生厅和省妇联共同成立我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卫生厅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妇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卫生厅妇社处、计财处、疾控处、医政处、农卫处、科教处及省妇联发展部、儿童部有关业务人员。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厅妇社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妇联发展部部长担任,成员为妇社处和发展部人员),具体负责我省项目地区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并组织成立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省妇幼保健院作为省级项目管理单位,配合省项目办公室和省级技术指导小组制定我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方案及计划,开展项目管理,指导项目质控工作,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
  2.妇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通过两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我省项目地区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的实施。
  3.各项目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确定妇女“两癌”检查及确诊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对项目实施监督,定期向省项目领导小组及项目办公室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机构职责
  省级项目管理单位为省妇幼保健院,各市县主管单位为卫生局,定点管理单位为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单位为市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为各项目市县指定的符合项目检查设备及人员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或医疗保健机构。
  1.省妇幼保健院根据省项目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我省项目地区乳腺癌检查工作计划和流程;对项目市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省级专家对项目市县专家技术指导组成员进行乳腺癌检查的医疗检查技术、健康教育等相关培训;开发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组织省级专家指导组成员进行乳腺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负责全省项目市县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2.各项目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按照省及项目市县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辖区内乳腺癌检查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乳腺癌检查技术服务;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专家进行乳腺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可疑病例及确诊病例的随访。
  3.各项目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本地区乳腺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转诊机制,协调对检查出的可疑病例提供相应的便捷医疗服务及转诊服务。
  4.各级专家技术指导组按照统一要求,负责对承担妇女乳腺癌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指导完成质量控制工作。
  (三)项目乡镇选点原则
  项目乡镇由各项目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报省卫生厅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选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高度重视,部门间有良好的合作与配合 ;
  2.“两癌”高发,人群依从性好,贫困地区优先;
  3.有工作基础,现有技术条件及人员配备能满足开展乳腺癌检查工作的需要,并能按照项目方案要求执行。
  (四)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
  省卫生厅成立省级专家组,根据国家专家组制订统一的“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对全省的业务培训。各项目市县成立项目专家技术小组,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乳腺癌检查的统一培训,组织考核,合格后参加项目实施工作。
  (五)承担乳腺癌检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要求
  1.承担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须经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才能开展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2.承担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诊治能力和仪器设备。
  (1)彩超检查设备要求:高频探头数字化彩超(中档及以上)。
  (2)乳腺钼靶X线检查设备要求:常规乳腺X线机或数字乳腺X线机(DR)。
  3.乡镇卫生院从事妇女乳腺癌临床检查任务的医疗技术人员须具备助理执业医师以上资质并经本项目培训后执考核合格证上岗。从事项目检验检查的医疗技术人员须具备中级检验技师以上执业资质,并经本项目培训,考核合格。
  四、乳腺癌检查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一)人群选择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在公安、妇联、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并动员其检查,签署“海南省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知情同意书”(附件3),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知情同意书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医疗保健机构收回知情同意书存底。
  (二)检查流程
  1.乡镇卫生院或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妇女进行初筛。由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对受检对象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检查个案登记表(附件4-1),同时进行乳腺癌健康宣教、问卷调查(附件4-2)及高危人群评估;对全部受检妇女进行乳腺的视诊和触诊,记录乳腺大小和硬度,特别应注意乳腺出现的一些不被重视的轻微异常症状和体征,由检诊医师填写乳腺临床检查表(附件5),判定为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或异常者需进行下一步乳腺彩超检查。
  2.由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或异常者进行彩超检查(如当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满足设备要求,则需由乳腺癌检查落实单位将受检对象转上级支持机构进行检查)。超声医生负责报告《超声检查诊断报告书》。乡镇卫生院负责填写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及检查结果反馈卡(附件6)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
  3.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超声检查结果为可疑或异常的妇女提供乳腺钼靶X线检查。如当地县级医疗卫生部门不能满足设备要求,则需将受检对象转上级支持机构进行检查(如当地县级医疗卫生部门不能满足设备要求,则需将受检对象转上级支持机构进行检查)。对钼靶X线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4.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为期一年的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五、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
  (一)项目经费预算及来源
  2011年乳腺癌检查项目经费预算共7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下达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60% 计43万元,省及市县财政配套补助40%计29万元(省和市县财政按6:4负担配套资金,其中省财政配套17.5万元,市县财政配套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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