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常管理
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四)使用要求
1、计划编制
建交、水务、市容绿化、教育、经委等有关部门作为配套费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过程中涉及为住宅项目服务的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和投资计划单列报县发展改革委,经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同意后抄送县住房管理部门,形成全县年度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和配套费投资计划。各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2、资金拨付
为住宅建设服务的市政公建配套,由主管部门(配套部门)向县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拨付。
第五条 (建设管理)
(一)项目实施
1、市政配套项目实施
市政配套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代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接受县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公建配套项目实施
住宅项目中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和室内菜市场等公建配套用房由主管部门核定配建标准、建设要求等内容,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住宅项目内居委、社区卫生、文化活动等用于解决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开展社区活动的社区公建用房按住宅开发总量的1%确定(其中包含不在配套费投资建设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公建用房由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就本住宅项目社区公建用房的房屋位置、配置面积等有关事项到县住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意见,签订《公建协议书》。
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公建用房的审核意见和配置列入规划审核范围,按规定进行审查。
3、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其余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商业服务等设施,按照“谁开发、谁投资”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和标准配置并接受专业部门指导。
(二)验收、交付使用
市政配套项目、教育和室内菜市场等公建配套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抄送县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社区公建用房由县住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各主管部门及时接管、结算,办理移交、登记等手续。
(三)资金结算
配套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主管部门应落实实施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项目投资按照经审计后的审价报告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