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标准缴纳的住宅项目,实际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注的住宅面积为准),超出部分按新标准征收。
(三)征收面积和征收时点
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经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若建设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经建设单位申请,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可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时点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申领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建设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未缴清配套费的,暂缓发放交付使用许可证。
(四)配套费清算
在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项目实际测绘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配套费使用管理)
(一)使用范围
1、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2、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镇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公共绿地;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行政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活动、为老等社区服务用房,环卫、公交起迄站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公益性室内菜市场。
3、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县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二)使用标准
1、燃气配套费,按燃气排管出资区域范围征收的430元配套费中的2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包干使用。
2、教育配套费,按征收的430元配套费中的9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归口专用。
3、市政配套中为住宅小区配套的城镇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安排资金;居住区公共绿地(不包括街坊内)按每平方米300元安排资金。其他根据市有关文件确定资金安排额度。
4、公建配套设施按实际建造面积核定,新建公建配套设施按建筑面积、改扩建公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800元的包干造价安排资金。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独立选址公建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实际造价安排资金。
同一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内配套费有新老标准交错交纳的,公建配套设施资金安排根据新老标准交纳配套费的住宅面积按比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