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О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适应本县城镇建设需要,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加强住宅配套建设,全面提高崇明住宅建设整体水平,根据《关于印发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96〕第0498号)、《关于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9〕1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使用管理部门)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崇明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崇明县住宅建设发展中心负责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配套费征收管理)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县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本县另有规定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本县范围内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可以享受配套费减免。
(二)征收标准
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征收。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低密度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对于部分已按原标准缴纳配套费的低容积率项目,剩余未开发部分容积率高于0.8的,按实际面积核定征收配套费。
未缴纳过配套费的住宅项目一律按新标准缴纳。2011年5月1日前已缴纳过部分配套费的项目,未缴清部分按原规定的标准和时限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