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砂场建设和准入工作的通告
(长政发〔2012〕22号)
为加强我市河道和砂石经营的管理,促进砂石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和浏阳河、捞刀河下游建设规范化砂场6个。现将砂场建设和准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依法依规拆除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水域现有砂场的情况下,新建砂场和准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统一规划,分区建设;统一安置,择场竞价;统一准入条件,分场实施竞价;统一运营模式,实行自主经营。
二、砂场布局
按照砂石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和砂场工厂化、生态化的要求,结合市场需求和运输条件,经科学选址论证,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水域内新建以下6个砂场:铜官镇花果垸(面积260亩,生产线10条),乔口镇东湖村(面积130亩,生产线6条),安沙镇水圹垸(面积120亩,生产线4条),黄兴镇荣河村(面积90亩,生产线4条),暮云镇南托垸(面积120亩,生产线4条),坪塘镇观音港(面积120亩,生产线4条)。
三、准入条件
新建砂场业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2年砂场综合整治行动中依法拆除的134家砂场之一;
(二)在整治拆除前原砂场持有一个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营运证件(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岸线使用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
(三)在2012年砂场综合整治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且达到砂石清运要求;
(四)按规定组合后产能确保达到70%以上(以每条生产线年产能120-150万吨计算);
(五)在2012年砂场综合整治通告实行禁采、禁运、禁卸期间,没有违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