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提出申诉的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规程,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印发。
第二十七条 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参与申诉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是处理决定的调查人员的;
(四)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受处分(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受处分(处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从处分(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处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黑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处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