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处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处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地方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公告,同时,在学校的公告栏、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给予学生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须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听证与申诉
第二十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求听证的,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当事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学生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处理)建议。
(三)当事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处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学校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