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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校应当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录。结束时,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并由见证人签名。学生陈述和申辩之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指派部门。
  第十四条 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经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处理)意见。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职能部门召开会议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对学生做出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校长会议分为两种:一是校长办公会;二是经由校长授权或委托,由主管校长或其他校长及相关部门就解决特定事项而召开的会议。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当填写处分登记表。
  学校对于给予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处理)决定书,处分(处理)决定书包括被处分(处理)学生的基本情况、违规违纪的事实、处分(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处分(处理)决定、告知被处分(处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处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处理)学生本人,由被处分(处理)学生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八条 无法直接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处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处理)当事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处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事学生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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