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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五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学生处理工作。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目击者陈述、执法/管理者(指监考人员、行政、后勤、学生管理人员、保卫处人员、学生等)陈述;
  (二)相关原始纪录(指考试违纪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行政、后勤管理方面的纪录和登记材料等);
  (三)录像、照片、录音等;
  (四)相关其他物证。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学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处分学生的简易程序。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七条 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程序。
  第八条 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单位、专业、学号等以及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九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调查材料的原件。
  第十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十一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处理)的,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只适用于其实施后学生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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