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五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学生处理工作。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目击者陈述、执法/管理者(指监考人员、行政、后勤、学生管理人员、保卫处人员、学生等)陈述;
(二)相关原始纪录(指考试违纪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行政、后勤管理方面的纪录和登记材料等);
(三)录像、照片、录音等;
(四)相关其他物证。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学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处分学生的简易程序。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七条 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程序。
第八条 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单位、专业、学号等以及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九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调查材料的原件。
第十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十一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处理)的,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只适用于其实施后学生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