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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教学〔2012〕11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部分有普专班的成人高校:
  现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XXXX大学学生处分登记表(样表)
  2.XXXX大学文件(样表)(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部分有普专班的成人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对于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进行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其规定的学生做出的处理;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条 学校在处理或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应包括取证、查实、审查、决定、送达、备案等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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